Correctly Understand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Pan Zhiping. “Correctly Understand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2018.

潘志平: 〈正确认识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理论与改革》,2018年第1期,43-53。

Summary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ssues of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and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in relations to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 It argues that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will lead to ethnic divisions and the “divisive” call of autonomy in Xinjiang will lead to breaking up of the Chinese minzu.

English Abstract

The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are important issues in 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y are both politically controversial questions. The “East Turkistan” forces often carry out ethnic separatist activities under the banner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This is an issue in front of us that we can’t ignore. Understanding these two statements fully and expose the actual harm of them is crucial for the current ideological struggles and maintaining stability in Xinjiang.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end of self-determination and autonomy is separatism. Advocating “self-determination” in Xinjiang is conducting separatism.

Chinese Abstract

民族自决论和高度自治论,是民族政治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极具争议的学术问题,更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政治问题。东突势力经常打着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的旗号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弄清这两论的来龙去脉,揭发东突分裂势力鼓吹这两论的实际危害,对于当前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和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意义重大。本文的基本认识是:当今世界,民族自决走到底,就是民族分裂,在新疆鼓吹民族自决就是搞民族分裂;而要求新疆高度自治,那就是离民族分裂仅一步之遥。

Original Chinese Article

【摘 要】 “民族自决”论和“高度自治”论,是民族政治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极具争议的学术问题,更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政治问题。“东突”势力经常打着“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的旗号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弄清这两论的来龙去脉,揭发“东突”分裂势力鼓吹这两论的实际危害,对于当前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和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意义重大。本文的基本认识是:当今世界,民族自决走到底,就是民族分裂,在新疆鼓吹“民族自决”就是搞民族分裂;而要求新疆“高度自治”,那就是离民族分裂仅一步之遥。

【关键词】 民族自决;高度自治;民族分裂;新疆

“民族自决”论和“高度自治”论是民族政治理论的重要问题,更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政治问题。近日,西班牙加泰罗西亚民族分裂分子,不满足于西班牙给予相当优越的自治权益,公然以民族自决为旗号通过所谓的“公投”,悍然宣布加泰罗西亚脱离西班牙独立,其分裂行径不仅遭到西班牙政府和人民的坚决抵制(1),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事实上,“民族自决”论和“高度自治”论,一直是民族分裂势力经常打的两张牌。这两论以所谓的尊重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为掩护,有较大的迷惑性。在理论上弄清这两论的实质和实际危害,对于当前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和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一、关于“民族自决”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1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回顾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历史过程,指出这一制度是对苏联模式、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是我们党探索创新和深思熟虑的伟大创举。因此,坚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就必须坚决摒弃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

(一)民族自决思想:西方人权领域的组成部分

人权思想源于17~18世纪西方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就是在上述学说和思想指导下,论证了北美殖民地人民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并实现民族独立的正义性和合法性。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宣布了民族自决的权利。从这一点看,民族自决权从提出之始,就大体属于人权范畴。

19世纪末,民族自决成了欧洲建立民族国家的指导原则。但是欧洲列强在高喊民族自决的同时,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殖民制度,那时的民族自决是白人的自决、殖民者的自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努力,民族自决曾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在处理战后的一些问题中得到运用,但是巴黎和约仍将战败国德国的一些殖民权益转赠给战胜的列强国家,如德国在中国山东的殖民权益就被指认转让给日本。因此,威尔逊鼓吹的民族自决只是帝国主义列强虚伪的政治原则。

民族自决被确认为国际人权原则,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此后联合国大会多次重申了民族自决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联合国大会l514(XV)号决议,即《非殖民化宣言》。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及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都把民族自决权确认为人权基本原则。国际人权领域的“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涵是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即非殖民化。如《非殖民化宣言》称“庄严宣布需要迅速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联合国建立之初,在51个创始会员国中,亚洲国家只有13个,当时几乎占世界人口1/3的人民还处于殖民统治之下。在《非殖民化宣言》颁布的1960年,摆脱殖民主义新独立的国家就达17个。1988年43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关于非殖民化的三项决议,宣布1990~2000年为根除殖民主义国家年。198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残存的16处殖民地的非殖民化问题通过决议,这16处殖民地为:直布罗陀、法属新喀里多尼亚、西撒哈拉、托克劳、开曼群岛、皮特凯恩、百慕大、特克斯和凯克斯群岛、圣赫勒哥、安圭拉、英属维尔京群岛、蒙特塞拉特、英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及在太平洋托管地。显然,在《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的政治视野下,确立民族自决原则的目的和功能,就是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统治。

可以说,至20世纪70年代,殖民体系基本瓦解,殖民主义统治基本结束,这是民族自决的非殖民化进程在全球的胜利。

(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非殖民化

“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主义的重要内容,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文章有五、六十篇之多(2)。系统考查、研究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不同时期的不同提法和解释,大致可以认定: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种种论述是有鲜明针对性的,即针对沙俄那样的殖民主义统治及其政策。[1]

1.1903年:对“无条件”和“并不一定”的最初解释

1896年国际社会主义工党和工会在伦敦召开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决议:主张一切民族有完全的自决权。据此,俄国社会民主党通过了党纲承认民族自决权,列宁对此作了说明:

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支持任何的民族自决的要求。[2]

这是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最初的经典解释,又是“无条件地”,又是“并不一定”,在党内引起广泛争论。列宁为此争辩道:“承认”与“支持”不是一码事。列宁雄辩地批驳了“抽象化”、“笼统化”、“无条件地”支持“全民利益”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空话”,强调指出:支持民族自决的要求“应该是服从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3]但是毕竟说过“无条件”承认,虽然是力求争取异民族广大群众,无论如何却给自己的论敌提供了口实,列宁不得不为澄清这一问题奋斗了十几年。

2.1913年:“独立权”观点的提出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几年俄国革命再度高涨,民族问题被提到显著地位,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争论空前激化。列宁在论战中发展了自己的民族自决权思想。1913年7月列宁在瑞士作民族问题学术讲演,对民族自决权作了进一步阐述:

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4]

这是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意味着独立权的第一次解释。最应该关注的是,列宁在讨论这一问题时,特别强调社会民主党人“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沙俄君主政权“是欧洲和亚洲的野蛮、残暴、反动的主要堡垒。只有俄国各民族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才能推翻这个君主政权”。[5]由此看来,独立权的提出,意在打倒、摧毁沙皇的国家机器,但与民族分立(离)主义完全划清界线是有一定困难的,尽管列宁后来不断地进行了解释。我们看到,在十月革命夺取政权之后,列宁修正了这一提法。

3.1914年:民族分离直至独立成立民族国家

1914年2~5月,也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夜,列宁撰写了长篇专论《论民族自决权》,这是列宁对此前关于民族自决权争论的系统总结,这时列宁给出的定义是:

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6]

归纳起来,列宁为支撑自己结论的主要根据是:

一是为了说明一般民主的基本原则。

二是由于在俄国境内,尤其是在它的边疆有许多民族,这些民族在经济、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条件差别很大,而且这些民族(除了大俄罗斯人外)都受到沙皇君主政体的难以置信的压迫”。[7]

最应该关注的是,列宁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始终把它与俄国乃至世界范围的民族殖民地问题联系起来,始终把它置于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创造和发展,但在涉及一些具体理论问题时,仍有讨论的余地。

然而问题的全部并不仅仅如此。这里有一个经常令人疑惑的问题;列宁为何对维护民族自决权抱有如此高涨的激情?如果撇开他的有关学术论文和公开政治讲演,去读一读列宁的私人通信或许还会发现一些令人感兴趣的问题。1913年12月6日列宁在给邵武勉同志的一封信中说:“您怎么不想了解一下那种在民族问题上显得特别重要的心理状态呢?只要稍有强迫,这种心理状态就会沾污和损害集中制、大国制和统一语言的无可争辩的进步作用,并将这种进步作用化为乌有”[8]。列宁正是如此苦口婆心地开导自己的同志。列宁的思维是超人的,并十分实际,但却经常难以为自己的同志理解,他为此伤心、难过,争论时会怒不可遏,如此等等。

此后,列宁继续坚持承认民族自决权这一口号,并根据当时的需要不断作新的解释。他始终坚持的原则是把这一问题从属于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并以此展开反对、摧毁沙皇国家机器的斗争。尽管常常不为一些同志所理解,但正因为他抓住了当时无产阶级革命利益这个最根本的东西,终究在这一斗争中把同志们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俄罗斯在19世纪已经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但仍然还有很大的封建性。一方面,它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落后;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帝国主义国家,拥有殖民地。那个时候,在俄罗斯周围的一些民族,都是被俄罗斯沙皇政权统治着,仍然实行殖民统治。而且,当时俄国的各民族多数都是一个一个地各自聚居在一块。为了把各民族反对沙皇压迫的斗争同无产阶级和农民反对资产阶级、地主的斗争联合起来,列宁当时强调民族自决权这个口号,并且承认各民族有分立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砸烂沙皇政权统治下的俄罗斯殖民帝国。

4.1918年:革命胜利后的调整

十月革命后,特别是苏联成立后,情况变了,提法也必须调整。列宁指出:“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了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俄国革命无产阶级的政党,用大俄罗斯语言进行工作的政党,必须承认分离权,这一点在有了1917年这半年来的革命经验以后,未必再会引起争论了。我们夺得政权之后,会无条件地立刻承认芬兰、乌克兰、亚美尼亚以及任何一个受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压迫的民族都享有这种权利。但是从我们方面来说,我们决不希望分离。我们希望有一个尽可能大的国家,尽可能紧密的联盟,希望有尽可能多的民族同大俄罗斯人毗邻而居;我们这样希望是为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利益,是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不同民族的劳动者来参加无产阶级的斗争。我们希望的是革命无产阶级的团结和联合,而不是分离。[9]

1920年斯大林撰文说:“边疆各地与俄罗斯分立的要求”“是反革命的企图”,“因为这种情形下的分立是表示让边疆各地去受帝国主义奴役”。[10]总之,十月革命后,特别是苏联的成立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列宁反复强调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的要求,与民族主义的“民族分立”、“民族分裂”的要求区别开来。列宁、斯大林在各个时期有过“政治自决”、“独立权”、“自由分离权”、“反革命企图”等不同的解释、提法,这些或许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利益”。如列宁提出、斯大林强调的“民族问题中的自决权这个要点……已成为整个民主运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1]。简言之,列宁、斯大林的“自决”基本点是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利益和非殖民化。

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又称去殖民化、解除殖民统治,即指一个地方因外国殖民统治,造成政治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关系,转而进行独立及自治的过程。有人认为,这个概念最早是1932年莫里茨?尤里乌斯?波恩(Moritz Julius Bonn)提出的。[12]但我以为列宁虽然没有提到“非殖民化”这样的概念,但如前所述,他的“民族自决”思想,决不是民族主义,而是非殖民化,认识这一点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

(三)苏联说教:民族自决权

苏联时期,特别是中苏关系恶化之时,民族自决权成为苏联针对新疆问题的基本说教。自1963年至1982年的20年间,设在阿拉木图、塔什干电台,每天以四至六个小时交替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语,集中对新疆展开宣传攻势。广播文章、讲话、谈话等各类文章共约2万余篇,3000万字之巨。内容涉及到新疆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民族、宗教、教育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着重宣传“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的伟绩,说什么“维吾尔的祖国是东突厥斯坦”,新疆“要像苏联那样建立民族共和国”,应该给维吾尔人民“民族自决权”。[13]

所有这些,所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四)当今世界:民族自决走到底,就是民族分裂

苏联解体标志着冷战的结束,这是一个时代的结束,在此之前所建立的、为世界各国大多数人民所认可的国际关系的准则、原则受到怀疑,由此产生激烈的争论。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则是这些争论的焦点之一。

西方提出民族自决权是高于主权的分裂权,是西方霸权主义的“新干涉主义”的注解。一位西方学者安东尼奥?卡塞斯(Antonio Cassese)鼓吹:“组成多民族国家的人民,包括联邦制国家内的人民,有自决权。因此,可以推出,如统治当局拒绝人民合法的自决权利,则人民可分裂出去,或通过其它方式,甚至武力来实现自决。”[14]这种言论体现了他们根深蒂固的强权政治,遭到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反对和对民族自决权与主权关系的反思。[15]

其实,1961年联合国大会成立“非殖民化委员会”的决议中就特别指出:要制止“某些国家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一些部分或整个的破坏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的现象”[16]。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就明确指出:“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联合国,从来不会、将来也不会接受其成员国一部分分裂主义……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某一国家领土居民享有自决权。如果民族自决权原则运用于某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矛盾将无穷无尽”。[17]

非洲著名历史学家玛兹鲁伊强调:“20世纪西方不是在可能实现自决的那些方面影响非洲,而是相反,它使民族基础上的自决不能实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宣布的那些自决原则完全可能造成‘退向部落制’。”俄罗斯学者埃廷格尔(Этингер Я.Я.)指出:“现在,国际集团实际上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坚决地坚持必须遵守领土完整原则,不仅如此,在西方的政治和学术界,有利于把分离权从具有各种形式的‘自决’概念排除出去的呼声很高。”苏联解体后,一下子出现了一大批“民族国家”。但这些国家实际上仍然是多民族国家。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47届联合国大会发言道:“谈到国家领土牢不可破这一原则的意义,我也想强调,少数民族的权利在今天往往与各民族直至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混为一谈。如果抱定这种态度,那么在世界上就可能出几千个经济薄弱的主权体。这种情况将是对原则盲目崇拜并扬扬得意的鲜明表现,这一原则被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应当在民主与和平胜利的基础上,为了人权和民族权利的胜利而清楚地说明少数民族权利的标准。否则,在民族自决权的掩盖下,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完整性都会值得怀疑,使之分化的分立主义将会没有止境。”[18]

须注意,西方为了论证人权高于主权,提出新理论是区分“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义,后者指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权利。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宣言,进一步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从此,“人权”这一概念通过“对内民族自决权”的中介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了。既然民族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人权又是“对内自决权”的核心,则“人权高于主权”就似乎顺理成章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南斯拉夫陷入内战,北约祭出“人权高于主权”旗帜,对南斯拉夫进行狂轰滥炸,以尊重民族自决权为由将南斯拉夫一分为五: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塞尔维亚,后来黑山(2006)和科索沃(2008)又相继从塞尔维亚分离出去。如学者指出:“对内民族自决一经运用于南斯拉夫解体危机,却造成了空前的破坏人权的灾难!显然,人权与主权之间并不是孰高孰低的关系,如把‘对内民族自决’绝对化,以之任意改变国家主权,其逻辑结果必然是严重践踏人权的种族清洗。”[19]

在当今世界,以民族分离、领土分裂为内容的民族自决走到底,就是民族分裂。如学者指出:“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自决权用于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主义,不能用来分裂国家”。[20]

在西方的鼓吹下,那些打着人权、民族自决旗帜的当代民族分裂主义,是一股没有前途的逆流。日本学者山影进对此分析道:1.非殖民化大体上结束——以殖民地区划、定义的民族自决单位根据“未来的”民族自决而展开的独立过程已结束;2.国际社会保守化——由于禁止以武力解决纷争、保持领土完整、民族自决等原则的实行,主权国家再划分很困难;3.独立运动前途黯淡——声称自己是“民族自决单位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很难获得正统性。[21]问题是,“民族自决权”的“分裂”权思想源自西方,往往成为西方国家分裂瓦解“非西方”国家的工具。而西方国家对自身出现这种以“民族自决”为号召的分裂活动,则断然拒绝,如前文所提到的西班牙加泰罗西亚人“公投独立”事件。这生动地表现出西方鼓吹“民族自决”的两面性和虚伪性。

(五)在新疆鼓吹“民族自决”就是搞民族分裂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各民族先民在这片热土上生活,它从来就不是某一民族的殖民地,这是一个历史基本事实。因此,新疆不存在什么“非殖民化”问题,也就不存在什么以反对殖民主义为名的民族自决。

新疆学者艾则孜?玉素甫先生1990年提出“在新疆鼓吹‘民族自决’就是搞民族分裂”[22]。艾则孜?玉素甫是三区革命出身的高级干部,他在许多场合中一再谈到,当初因在三区工作曾深受到苏联“民族自决”思想影响,而由民族主义者转变成共产主义者,是个非常艰难的过程。

本人认为,艾则孜?玉素甫撰写的这篇文章是“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好文章”,就理论意义来说,“民族自决”思想大体属于西方人权观念的一部分,和自由、平等、博爱一样,在历史上起过某种进步作用,可是在今天人民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在已独立的多民族发展中的国家,这却成为西方分化肢解这些国家的手段。

二、关于“高度自治”

(一)历史上的边疆治理:“酋长自治”

中国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边疆部族的治理,大体实行的藩属-朝贡制。即边疆部族首领作为藩属地方向中央朝贡,尊崇大皇帝。朝廷酌情给予藩属首领册封王,或委任名义上的地方官员,包括酋长或王的继承等要事在内的其内部事务,中央不予干涉,是为“酋长自治”。“酋长自治”的优点是边疆治理成本较低,在和平时期,保证了中央与边疆地方的分权下的安宁;但缺点是,在战争时期,特别中央政权虚弱时期,地方酋长自行其事,有的甚至将整个部落都拉走,完全摆脱中央政府的控制,甚至与中央政府开战,难以难免。

1759年,清王朝统一新疆后,因俗而制,在新疆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在南疆维吾尔聚居区实行伯克制,在北疆牧区实行扎萨克制,在哈密至乌鲁木齐一带汉民占较大比例的实行与内地划一的郡县制。伯克制是在维吾尔社会传统的官僚机制上进行了改造,即作为地方官吏的各级伯克,由驻军大臣在伯克子弟中选拔,主要伯克阿奇木(相当于县长)的任用,须报朝廷准核,这是一种有限度的“改土归流”。

1884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完全划一的郡县制,新疆的治理实现了由间接的到直接的统治过程,如《剑桥晚清史》所说的,这是中国边疆史上的里程碑[23]。

(二)单一制和联邦制

国家治理,总是以某种形式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治理,大体上有联邦制与单一制两种不同模式。

列宁曾(1913年)认真地提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24]

十月革命后,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是摆在联共(布)面前再也不能回避的问题。考虑到怎样团结各族人民,特别是原沙俄殖民地人民“民族自决”的要求,列宁(1918年)提出:“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25]

问题之一是:随着列宁的过早去世,再也没有人认真考虑列宁所谓的“过渡”问题。

问题之二是:苏联最终在宪法上规定绝对分权联邦制国家,实际上却采用单一制的绝对集权管理模式。

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实行联邦制,最终解体。但是美国、德国、瑞士、英联邦等,却政治经济稳定。

因此,结论就是: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应当由各个国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可一概而论。

我国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实行的是单一制,事实证明这是符合我国的实际的。

(三)苏联加盟共和国制的失败

苏联建国的思路是,“为了联合而分开”(3),即:

民族自决→成立民族共和国→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其实施的路径是,人工组建民族和民族国家。

斯大林(1924年)说:“资产阶级为了波兰重新统一起来,需用许多次战争,而共产党人为了土库曼和乌兹别克重新起来,仅需要几个月工夫的说明宣传就可以了”。[26]

问题之一:人工组建民族和民族国家

奥国社会民主党人石普林格尔提议:必须使各民族有合理的组织,首先要把这些民族本身建立起来,不成立民族,便无法成立民族法制,无法消除民族纠纷。斯大林(1913)批评曰:“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国会议员为了取得更多选票而力图‘组织民族’那还可以理解。然而,试问社会民主党人究竟从什么时候竟开始干起这种‘组织’民族,‘成立’民族、‘建立’民族的事情来了呢”?[27]

但是,苏联的建立,走的正是石普林格尔的“人工组建”民族和民族国家。

1920年,列宁建议绘制划分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哈萨克)、土库曼的民族志图。

1924年,从“识别”到建国、划界,完全以行政方式在办公室内完成。[28]

问题之二:所谓“自由退出”

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都郑重地写入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苏联的自决权;另一方面,分立(离)在苏联又是“反革命的企图”,这是斯大林的权威结论。因此以往的批评者视“自由退出”的自决条款,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这似乎也有道理,至少在苏联成立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是如此的。但必须看到,既然根本大法上明明白白写上这一条,那么在“无产阶级革命利益”之说被完全抛弃后,“反革命企图”的帽子谁也不再惧怕之时,一旦有分离的契机,分离的实践就绝对地合理合法了。

结论:苏联成立的同时,也就掘下了埋葬苏联的坟墓。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

“各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原则。

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采用苏联的联邦制?周恩来在1957年青岛会议上指出:“这是由于两国的历史发展不同”:

第一,历史发展情况不同。在中国有过汉族与兄弟民族互相侵犯的历史,但整个中华各民族长期共同受到帝国主义殖民压迫,与当时俄国的俄罗斯对少数民族的殖民统治的民族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中国各民族杂居、交叉的时代很长,相互影响,甚至于相互同化也很多,经济发展不可分割,不像俄国那里的民族一个一个地各自聚居在一块,可以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

第三,革命运动发展情况不同。中国革命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里进行,先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经过长期革命战争取得全国解放,这一革命运动发展给了我们各民族合作的基础。这种发展情况不需要民族分立,若强调民族分立,帝国主义正好来利用了。而俄国革命是在一个拥有殖民地的帝国主义国家里进行的,首先在中心城市起义夺取政权,然后普及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在革命夺取政权时刻,面临的形势是必须推毁旧的殖民地关系,需要实行民族自决来联合边区的少数民族。

周恩来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采取民族共和国制度”,“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29]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正如周恩来所强调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享受到自治权利”[30]。

(五)要求新疆“高度自治”:离民族分裂仅一步之遥

将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是“东突”势力最根本的诉求,有的“东突”分子时而打出“高度自治”旗号以实现其罪恶企图,以下有历史和现实的例子为证。

历史上老牌分裂分子“三位先生”——麦斯武德、伊敏、艾沙(5),就是最早玩弄这种“高度自治”的把戏。艾沙1933年最早来到南京投靠蒋介石的“国民政府”。艾沙晚年《自述》道:“我要向中国政府提出民族自治的要求,我不是因为喜欢才来中国的南京,而是无奈才来的,我们要建立一个自治政府,当然形式上依附于中国,但行动上我们要自己管理自己,适当时机来临时,我们就要实现独立。同时我们也反对中国政府向东突厥斯坦派驻军队和移民”。[31]

1934年艾沙在南京成立“东突厥斯坦旅京同乡会”,对外称“新疆同乡会”,自任负责人。艾沙确定的入会基本条件是:敢于向中央政府提出至少给予东突厥斯坦高度自治的要求,敢于提出取消“新疆”而采用“东突厥斯坦”的名称的要求,愿意为东突厥斯坦自由而斗争。[32]1935年艾沙、麦斯武德在南京出版鼓吹分裂杂志,汉名《邊鐸》、《天山》,维吾尔名却是:(中国突厥斯坦之声)。因寄居南京政府,一时还不敢用“东突厥斯坦”,而遮遮羞羞地使用“中国突厥斯坦”名号。后来伊敏在《中央日报》上终于点破:“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或中国突厥斯坦甚切合学术与政治上之正解名称也”。[33]

1944年10月13日《大公报》刊出艾沙为主席的“新疆同乡会”(6)向国民政府提出《新疆同乡会对宪法草案之意见》,其要点是,在“东突厥斯坦”实行突厥民族的高度自治。从相关内容看,这样的高度自治,离分裂、独立仅一步之遥。

1945年麦斯武德、伊敏、艾沙等“三位先生”随国民党势力重返新疆,一度受到“国民政府”重用,后分别出任新疆省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要职,以“高度自治”的旗号疯狂搞分裂。后来,张治中回忆:“原以为麦斯武德是爱祖国爱民族的人”,“但是当他充当主席之后,他的弱点就逐渐暴露出来了……他不但反苏,而且逐渐反汉、反中央了,甚至提出‘高度自治’的论调了”。[34]

说到“高度自治”,在当代中国已有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的特别安排,这是旨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以港澳两地回归而实现祖国的统一。这与某些“东突”及“藏独”分裂分子打着“高度自治”的幌子行分裂国家之实,完全不是一回事。比如,一位自称“最温和”的“东突”分子就明明白白地声称:

  • 新疆可以不独立,实行高度自治,就像现在的巴勒斯坦那样的高度自治,不是香港模式!
  • 中央政府把军队调回去!
  • 政治独立,政治上自己管自己!
  • 不允许汉人进疆。从汉地进入新疆要办签证、护照!
  • 新疆独立后就允许美国驻兵,建立军事基地,汉人还敢进来吗?[35]

如此“高度自治”,就是分裂独立,岂有他哉!

三、结 论

“东突”势力从事分裂活动经常打出所谓的“民族自决”论、“高度自治”旗帜,但这只是他们从事罪恶活动的拙劣伎俩,他们的这种活动永远不能得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国家分裂的历史悲剧重演。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都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坚决反对。……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这充分表达了全国和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本文为潘志平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东突厥斯坦”运动:背景及源流研究》(编号:10BSS0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潘志平(1945—),男(汉),江苏南京人,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退休),现受聘新疆大学中亚院“天山学者”,主要研究
方向:中亚和新疆的历史和现状。

(1)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前主席普伊格德蒙特(Carles Puigdemont)搞分裂失败后出逃,立即遭到西班牙政府以叛乱罪在全球通缉。

(2) 其中最重要的有: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M].//列宁全集(第 7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18-226;民族问题提纲[M].//列宁全集(第 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36-244;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M].//列宁全集(第 2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20-154;民族自由主义与民族自决权[M].//列宁全集(第 2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59-261;关于民族政策问题[M].//列宁全集(第 25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66-74;论民族自决权[M].//列宁全集(第 25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23-285;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M].//列宁全集(第 27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77-85;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M].//列宁全集(第 27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54-268;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M].//列宁全集(第 28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6-57.

(3) 斯大林解释说:“你们试想一想‘为了联合而分开’这句话吧。 这甚至有点像奇谈。 但是这个‘矛盾’的定则,却反映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活生生的真理,这一真理使得布尔什维克有可能攻占民族问题方面的最坚固的堡垒”。 引自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3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2 条.

(5) 麦斯武德(Mas’ud Sabri,1887-1951)新疆伊犁富商出身,早年留学土耳其,归国后一直宣扬泛突厥主义,成为那个时代的“东突”的最重要的头目之一,1935 年参加国民党,1947 年出任新疆省主席。 伊敏(Muhammad Amin Bughra,1900-1965)新疆和田宗教世家出身,能武能文,指挥参加1933 年和田暴动和喀什人“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的军事行动,后流亡克什米尔,著有分裂思想代表作《东突厥斯坦史》,1942 年奔重庆投靠国民党,1948 年出任新疆省副主席,1949 年亡命国外,死于土耳其。 艾沙(Isa Yusuf Alptekin,1901-1995),新疆英吉沙地方伯克世家,早年出任中国新疆政府派驻苏联安集延领事馆随员时接受泛突厥主义,1934 年赴南京,投奔国民党,1947 年出任新疆省秘书长,1949 年亡命国外,死于土耳其。

(6)这是新疆民族分裂分子在当年国民政府首都设立的分裂组织,其真实名称为“东突厥斯坦同乡会”,为不引起国民政府的反感对外称“新疆同
乡会”。

 

[1][13][28] 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民族和当代民族分立主义[M].乌 鲁 木 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 164-173,140,21-24.

[2][3]列宁.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M].//列宁全集(第7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18,224-225.

[4][5][7]列 宁.民 族 问 题 提 纲 [M].//列 宁 全 集 (第 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36,237-238,236.

[6]列宁.论民族自决权[M].//列宁全集(第 25 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225.

[8]列 宁.给 斯·格·邵 武 勉 的 信 [M].//列 宁 全 集 (第 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78.

[9]列宁.论修改党纲[M].//列宁全集(第 3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69-370.

[10]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3:157.

[11]斯大林全集(第 7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85.

[12]Wolfgang Reinhard:Kleine Geschichte des Kolonial-ismus.Kröner, Stuttgart 1996,p. 280.

[14]Antonio Cassese.Self -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A Legal Reapprais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p.90.

[15]王英津.论西方国家主流自决观的历史演变:从威尔逊到卡塞斯[J].唯实,2009,(12).

[16]潘兴明.试析非殖民化理论[J].史学理论研究,2004, (3).

[17]转 自 李 捷,杨 恕.分裂主义及其国际化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3:205-206.

[18]转自埃廷格尔.独联体的族际冲突与国际经验[J].民族译丛,1994,(6).

[19]崔 之 元.民 族 自 决 权、人 权 与 主 权[J].战 略 与 管 理, 1999,(4).

[20]杨恕.世界分裂主义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 2.

[21]山影进,王寅通.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问题[J].现代 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5,(2).

[22]艾则孜·玉素甫.在新疆鼓吹“民族自决”就是搞民族 分裂[J].新疆社会科学,1990,(3).

[23]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115.

[24]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M.]//列宁全集(第2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49.

[25]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M.]//列宁全集(第 3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39.

[26][27]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58, 287-288.

[29] [30]周 恩 来 文 选(下 册) [M].北 京:人 民 出 版 社 出版,1980:257,258.

[31]Esir Dogu Türkistan I  in : Isa Yusuf Alptekin’in Mücadele Hatiralar,Derleyen M. Ali Tas  1. Istanbul :1985, pp.293~294.

[32]Esir Dogu Türkistan I in,p.257.

[33]伊敏.再论新疆同胞是突厥族[N].中央日报,1944-11-24.

[34]张 治 中 回 忆 录[M].北 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571.

[35]王力雄.我的西域,你的东土[M].香港:大槐文化出版社,2007:255-259.

责任编辑:王建华